行政处罚决定书(南卫学罚[2023]1号)

    发布时间:2023-10-07 10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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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被处罚人: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中心小学,法定代表人:俞凤国,男,汉族,地址: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街道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12341103783088554J

    我委根据滁州市2023年随机监督抽查方案于2023年5月10日委托安徽爱弥儿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学校进行抽检,2023年6月28日收到检测报告(报告编号:AME-GC062023243-11)中显示你学校被抽检教室(一年级1班)黑板面照度为325lx,不符合GB 7793-2010《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》的行为。

    经合议,我委于2023 915日送达了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[2023] 1号)。

    以上事实有1、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副本复印件1份;2、法定代表人俞凤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;3、安徽爱弥儿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公共场所检测报告1份(报告编号:AME-GC062023243-11 

    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》第第一款“学校教学建筑、环境噪声、室内微小气候、采光、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、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,现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、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,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。情节严重的,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,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

    同时,本机关已于 2023年6月30日下达《卫生监督意见书》,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。

    (续下页)

    备注:本决定书一式二联,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,第二联交当事人。

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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